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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四、扶持政策
  (一)对2003年前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继续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道外区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00)14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二)对2003年后(含2003年)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执行以下政策:
  1、拆迁安置政策。危房棚户区改造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拆迁。为妥善解决拆迁安置问题,一是由政府统一组织在二环以外五类以下(含五类)土地区域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优先用于安置中心区人口稠密地段危房棚户区拆迁居民,并实行相应的易地购房优惠政策,引导居民易地购房,疏散中心区人口;对偏远地段居民就地购房给予价格优惠。二是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所在单位已启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危房棚户区改造地段的特困户,由政府提供部分廉租住房或租金补贴。三是对危房棚户区改造地段的公企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搬迁,协调安置。
  2、招商引资政策。一是引导鼓励本埠、外埠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危棚房改造,对无开发权的中标人,可为其办理新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手续。二是对成片改造规模较大、投资额较高的项目,政府可分割挂牌招标,允许开发企业单独或联合投标,对联合投标中标的,在联合各方达成协议,经济、法律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再另行收费。三是中标单位预存拆迁安置货币补偿金达到总额的50%,其余部分由相关金融单位出具资金证明后,即可实施拆迁。四是施工临时用水按实际用量据实结算,同时,对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及粘土实心砖等建材产品的,限制年限可适当放宽。
  3、资金扶持政策。危棚房改造项目中标价款由政府统一收取。招标、挂牌底价及中标价款中包含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水设施、排水设施、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设施、燃气设施等费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防洪保安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国有土地出让契税,中标单位不再另行缴纳。 
  4、费用减免政策。对危棚房改造项目给予免收城市占道费;减半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费、工程造价管理费、劳动合同登记费、拆房评估费、产权灭籍费、拆迁承办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工程建设成本收取挖掘道路修复费;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集中建设,不再收取人防结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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