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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五、切实做好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各单位可结合自身条件,迅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使干部尽快掌握此次政策变化,根据市局要求制定具体的办事程序,集中力量在征收大厅等科室多设窗口开展“流水作业”,确保受理、审批、认定等诸环节的畅通,确保优化服务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六、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市局税收管理一处负责此次文件贯彻执行过程中税收政策的解释、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数据的汇总和定期向市国税局进行电子信息传输工作;征管处负责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纳税人开票类型的认定和组织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年审等工作;计算机处负责贯彻执行过程中的总局软件衔接、技术保障等工作。市局将加强与各基层局的联系,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按以上分工向市局反馈。
  七、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的征管科(处)负责对本单位《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汇总,各税收管理科(处、室)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汇总,综合科(处)负责本单位各类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的填制工作,并于每月的20日前将本单位的《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按照市局规定的电子信息格式上报市局。
  八、市局将于11月中下旬组织力量开展督导检查,内容包括发票管理、纳税人开票方式认定以及其他有规范性要求的工作,凡对“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局将本项工作纳入今年的目标管理考核,希望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按照市局贯彻意见的要求,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附件:

货物运输业自(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电话  
  负责人姓名    地址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    发票领购簿号  
  认定条件
  自开票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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