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河道水环境的防污管理:依法划分水功能区,按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建立水质监测报告制度,严格监控污染源,严禁各种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申报、审批制度。
三、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办法
(一)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将改变水环境脏、乱、差的现状视为己任,将辖区内的河道水环境日常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的职责,切实担负起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的职责,并积极探索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化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负责编制计划,落实河道日常管护专项资金,建立起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协调有效、保障有力的运行机制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切实将河道水环境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河道水环境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政职责,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建管分离、管理科学、高效运转”的要求,组建专业化管理机构,并监督、指导河道管理单位搞好河道水环境的日常管护工作。各级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市容、市政、农牧、林业、商贸、工商等部门要实施河道水环境长效管理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到位。
四、河道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1-3个河道水资源监测站,统一对水质、水量进行监测、预报。
(二)河道改造时,应统一规划附属设施的设置,并纳入河道工程建设统一实施。
(三)每条河道(段)应视情况设置拦漂设施。
(四)河道保护区内因实际需要,可设置果皮箱、垃圾桶等环卫设施。重点河段50米设置一个,一般河段按100米设置一个,其他河道(段)根据人流量的实际进行设置。
(五)在临河的居民聚居地应设置垃圾池(台、桶点)、垃圾中转房等设施,设置位置必须在管护区外,便于运输和管理,其设置种类应与垃圾收运方式相匹配。
(六)河道与居民区、道路交叉口等人流、车流量较大的地方根据需要应增设保护栏杆、防护网或警示标志,确保行人和行车安全。
(七)河道保护区内因实际工作需要,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条河(段)可设置1-2处管理用房或工作用房,设施外形应与河道环境相协调。
(八)河道工程设施建设及各类涉及河道保护区的工程建设,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