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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八) 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执法,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促检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防控工作。
  (九)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发生地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十) 对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及咳嗽药品采取控制措施。
  四、红色警戒的应急响应
  特大疫情发生后,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请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红色警戒的应急响应。在坚持橙色警戒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
  (一) 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疫病防护网络,实行村自卫战、社区自卫战、学校自卫战、工地自卫战,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 、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会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对疫情发生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必须根据需要,准备足够的定点观察宾馆(饭店),并配备管理人员、卫生人员和保安人员,为隔离观察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日用品。
  (二) 对高危人群实行排查管理,对从非典发生地区返回的学生、经商务工等各类人员,街道、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逐户进行调查登记,一旦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位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非典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发生疫情地区的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三) 在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省际道口均应设置检疫留验站,所有进出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表》,并接受体温测量; 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留验等措施; 对疑似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 对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验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四) 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表》制度,并对住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对来自非典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并严密观察。一旦发现可疑病人,要安排在留验室观察,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通风、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 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必须每天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高等院校、民办高校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离校; 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在农村地区、西部地区或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对所有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学校要组织进行体检,并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
  (六)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七) 严格控制举办大型活动、外出开会、旅游、考察等活动,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各旅行社停止组织去外地的旅游活动,并劝告外地旅行社不要组织团组来苏旅游,劝告居民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
  (八) 对进入我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学校、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剧场、影院、商场、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集体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必须逐一落实通风换气、消毒等措施,每天必须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有可疑症状者进行询问和体温测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 在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全面收治的基础上,迅速异地新建一家专门收治非典病人的医院以扩大收治能力。
  (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 停工、停业、停课 ;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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