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对来自非典重大疫情发生地区的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测量体温,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到站、进港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省际公路路口设立非典检疫站(点) 对来自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对上述检查发现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七) 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根据省物价部门制订的非典用品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利润率和差价率,按标准要求由市物价部门及时对社会公布。对非典防治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 ; 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由物价部门引导、规范。被列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每天向物价部门报送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工商、物价、药监、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管理的联合执法,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不法经营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认真查处涉及非典防治违法犯罪活动。对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夸大非典疫情,或者故意散布此类谣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以及在互联网发布此类有害信息的,公安机关迅速依法查处。及时制止和查处拒绝、阻碍非典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 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三、橙色警戒的应急响应
重大疫情发生后,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请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橙色警戒的应急响应。在坚持黄色警戒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
(一) 对疫情发生地及相关人群严格实行隔离控制措施。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对定点医院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启动一家留观医院。对密切接触者严格实行集中隔离观察。
(二) 疫情发生地的机场、车站、码头、重要交通道口设置检疫站 (点) ,对离开疫情发生地的人员进行防疫捡查,并测量体温,对有发热症状的及时予以处置。
(三)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各类商场、超市、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 37.5 °C)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四)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1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2例以上继发病例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五)中小学校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 ;如需全校停课,学校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高等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 ; 发现 1 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现场做出处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六) 市民应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次数,外出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通风、消毒,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 如有不适,应及时测量体温,如有发热立即向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也可以拨打110/120急救电话求助。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七) 疫情发生地的各街道、乡镇、社区及行政村启动“各自为战”工作网络,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辖区全体居民,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