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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跨省域的处置工作,由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与有关省(市)协调,必要时上报国家防治非典指挥部协调。
  (五)加强疫情监测,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健全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灵敏高效的疫情信息体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国内外非典发病动态,对非典疫情和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发生疫情后,经专家评估,报请市非典防治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五、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非典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加强卫生执法监督。

第五部分 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非典疫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实行分级递进,及下一级涵盖上一级各项临时紧急控制措施。我市应急响应实行三级疫情四级警戒,即:
  绿色警戒:其他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
  黄色警戒:一般疫情,本市检出首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邻近地区疫情骤增;
  橙色警戒:重大疫情,本市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灶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或者非典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区、县级市。
  红色警戒:特大疫情,非典疫情波及多个市区、县级市,且出现难以追踪到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一、绿色警戒的应急响应
  当与我省、市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境外地区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非典疫情时,启动绿色警戒的应急响应,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
  (一) 加强疫情监测和信息交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武警、公路、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和部门等加强日常监测和信息沟通交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省及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二) 强化非典防治技术培训和模拟演练。
  (三) 加强发热门诊、留观医院、定点医院规范化建设。
  (四) 完善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建设,做好非典物资储备。
  (五) 适当控制到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二、黄色警戒的应急响应
  一般疫情发生后,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请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黄色警戒的应急响应。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
  (一) 由卫生行政部门、宣传部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疫情,消除恐惧心理,指导公众减少传播疾病的危险。
  (二) 启动定点医院的一个病区,市及各市(县)启动一家留观医院。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对该病区实施封闭隔离,切断传染源。医院要切实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发生。
  (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应急处理组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对患者所接触的物品及有关场所进行消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和追踪密切接触者等工作。
  (四) 对疫情发生地的相关人员和场所依法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观察,一般接触者实行家庭医学观察。
  需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和场所,由市 (县) 、区人民政府报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隔离期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和思想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被隔离人员要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 ; 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违反隔离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疫情发生地的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每日定时测量体温、活动审批和出入门管理制度; 各类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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