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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二) 临床观察
  经发热门诊明确需要临床观察的病人,应坚持“相对集中、就地观察”的原则,实行市、市(县)分级收治、分级管理。原则上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观察病区收留观察发热病人;也可在各市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传染病医院的住院病区相对隔离的区域设置观察病区收留观察。
  负责收留观察病人的医院,一般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做出诊断或疑似诊断。一旦确定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110/120安排专用救护车送往定点收治医院。
  (三) 住院治疗
  传染病医院作为集中收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定点医院。其他市(县)原建设的非典定点医院收治病区继续保留原隔离设施,作为后备医院,一般疫情时用于收治非典临床观察病例;在定点医院收治容量己满时或发生特大疫情时,适时启动后备医院收治病人。
  (四) 医院内感染控制
  接诊和收治发热病人的医疗机构应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及《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卫生技术人员防护工作指南》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采取严格的以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的预防医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医源性感染。
  (五) 医疗救治转运
  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怀疑可能是非典的病人、发热门诊确认的需要临床观察的病人以及经诊断确认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由相关医疗机构立即报告110/120 ;110/120应及时通知专用救护车转运病人。
  三、预防控制
  (一) 日常防控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3]7 号)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2003-2004 年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完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优化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加强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和软硬件建设,提高应急能力。
  各市(县)、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与辖区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二) 加强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和防控工作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宿舍、食堂、室内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 内外环境卫生。校(园、所) 医院(医务室) 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 体温达到或超过37.5°C)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统铺。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公安部门定期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三) 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非典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疾病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开展面向社会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功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防治非典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督促居民搞好卫生防疫。
  各级爱卫会和文明委大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摒弃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 交通工具上发生非典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接报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即将进入我市时,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
  1、报告上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
  2、组织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应急力量赶至上述交通工具的始发地、中转地 (含沿途停靠站)或目的地的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以及省际道路卡口进行现场检疫,并根据需要依法划定隔离区域,采取隔离措施。
  3、将病人或疑似病人送至指定医院,对拒不前往指定医院的进行说服教育,视情强行带离。
  4、对同行人员进行登记并测量体温,筛查并留验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就地集中进行隔离观察,对其他人员对其进行家庭医学观察。通过多种途径查找流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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