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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健全和完善覆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灵敏高效的疫情信息体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负责及时报告非典疫情和相关信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非典疫情和相关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非典发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
  (三) 疫情与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卫生人员为非典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时,都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立即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订正诊断、转归信息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各非典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非典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填报非典病例病情日报表,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在非典流行期间,市、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实行发热病人就诊人次和临床观察病例收治情况日报告制度、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发病转归情况日报告制度以及零病例报告制度,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病例、临床观察病例、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情况进行每日动态监测,并按规定上报。
  (四)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疫情应急处理组,负责非典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疾控机构在接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报告时,立即派出疫情应急处理组到达现场,根据《苏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和疫区处理预案》,全面开展病例个案调查。
  留院观察病例由各级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苏州市区由苏州市疾控中心会同辖区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各市(县)的首例病例由苏州市疾控中心会同当地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疾控机构在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同时,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通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负责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对集中隔离观察,对一般接触者实施家庭医学观察。可根据需要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调集应急力量配合实施病人隔离、接触人员追踪调查、出入人员控制等措施。
  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同时,疾控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对疫点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五) 疫情通报与公布
  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内非典疫情情况,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驻地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毗邻和相关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并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
  (六) 疫情与信息报送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鼓励群众举报非典疫情,情况属实的由所在地 (县、区) 政府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二、医疗救治
  (一) 门诊诊治
  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测量体温,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及怀疑可能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要转到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以下简称发热门诊)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二级及相当规模、功能的卫生院继续保留或设置隔离的发热门诊,诊治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也可申请设置发热门诊。设置预检分诊点和发热门诊的单位,由市、市(县) 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视疫情分批开诊。发热门诊要加强流行病学史的问诊,认真填写《发热病人登记表》,便于追踪观察和初步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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