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市卫生局
在市非典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工作小组职责,具体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的实施、协调和督查工作。
(二) 各市、区卫生部门
在各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开展督查,掌握本辖区的疫情动态,向各市、区政府、市防治指挥部(领导小组)报告;做好防病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准备;依托社区开展市民健康教育工作。
(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承担非典预防控制的专业技术指导和重点任务的实施;确定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指导各市、区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
(四) 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辖区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督导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落实密切接触者及重点地区返(来)苏人员的医学观察工作。
(五)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
做好密切接触者、重点地区返(来)苏人员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
(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医院防治工作组织体系,建立工作流程,加强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切实做好各类医务人员培训,防止交叉感染。实行首诊负责制,做好发热门诊的预诊登记、病例筛查、监测、报告等工作,并具体落实到人。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定点收治医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药品、器械、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全天候待命。
(七) 医疗急救中心及院前急救站
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并做好医护人员和驾驶员的培训和消毒、防护工作。市级至少配备两辆专用救护车,各市至少配备一辆专用救护车。主要负责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的转运,各留验站、医学观察点发热病人及一、二类发热门诊需转诊或集中留观的发热病人的转运。各院前急救站现有急救车辆继续承担其他发热病人的转运。实行“110/120”急救系统集中统一调度。视疫情进展,各市(区)可征用单位车辆或租用车辆满足需要。
(八) 卫生监督部门
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 疫情分级
一、病例分类与确认
(一) 病例分类
非典病例分为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其诊断标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 病例确认
非典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确认,必要时请省专家组会诊。
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和排除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初诊后,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确认。
二、疫情分级
依据非典病例的发生、疫情播散速度、涉及范围和流行趋势,将非典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一般疫情:本市发生首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邻近地区疫情骤增;
重大疫情:本市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灶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或者非典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区、县级市。
特大疫情:非典疫情波及多个市区、县级市,且出现难以追踪到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第四部分 日常防控
一、疫情监测与信息报告
非典疫情监测与信息报告按照《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一) 监测点设置
根据非典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留验站等,均为非典监测点,按照属地管理,负责及时报告非典疫情和相关信息。
市防治指挥部应根据疫情需要,适时调整发热门诊、留观医院和定点收治医院的设置。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非典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查,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截留病人。
(二)疫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