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分级管理
发生疫情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的非典防治工作,并根据疫情等级的不同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突发情况由应急指挥组直接指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实行“属地负责制,部门负责制,一把手负责制”,做好全市非典防治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指挥体系
(一)成立苏州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32个单位和部门共同组成,下设办公室。
(二)成立应急指挥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应急指挥组及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有序、高效地进行运作,并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驻苏武警参与非典的防治工作。
(三)设立8个工作小组: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宣传信息组、后勤保障组、重点行业组、督查文秘组、农村工作组、专家咨询组,根据《苏州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四)各市、区政府对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设立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及应急指挥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非典防治的各项工作。
(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防控措施,负责落实医学观察对象的医学观察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
在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卫生部门:负责非典疫情监测与报告,组织制定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各项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报告和公布重要疫情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宣传、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宣传把关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防治工作的重视、采取的有效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大力普及疾病防治知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动态的掌握、分析,依法查处妨害非典防治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卫生部门采取追踪、隔离、管制等措施,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检疫、消毒,组织制定检疫、留验、调查、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海关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强化口岸防疫,对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进行留验观察并立即通报市非典防治指挥部。
教育、建设、旅游、文化、民宗等部门:负责学校、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宗教活动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的防范工作。
环保、城管、市政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督,加强与非典患者相关的生活垃圾及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置与监督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非典防治的科技攻关活动,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非典防治的社会救济政策,组织并管理社会捐赠,负责非典患者死亡后的尸体火化工作。
农林、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农村及农民的防范工作,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接触野生动物人员的非典监测和防治工作。畜牧兽医站发现有动物间“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时,要立即通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外经贸部门:负责做好招商引资等活动中的防范工作。
外办、侨办、台办等部门:负责为在我市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相关服务,做好信息、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
经贸、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消毒防护物资和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哄抬物价,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为非典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非典防治应急体系的建设。
三、卫生网络
市卫生局组建苏州市非典防治专业队伍网络,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专家委员会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