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人民法院、执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处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七)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不具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条件,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由委托人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交易的,应于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20日前在新闻媒体和地产交易机构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性质、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和地点,投标、挂牌的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标底或者底价应当根据地价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由委托人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挂牌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二)报价经确认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三)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四)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四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挂牌时间内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五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确定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