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交易,适用本办法。
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三条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房地产、财政、行政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其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地产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地产市场需求调查,提供土地供需预报,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六条 交易机构从事土地使用权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七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程序;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承诺;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工作人员守则;
(五)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
第八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当在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地,需重新出让;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款后进行的首次土地使用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