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列入文物保护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等形式限制转移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可以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九条 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价值。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可以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抵押人应将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 以按份共有的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抵押物以抵押人享有的份额为限。
以共有的抵押物抵押的,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两宗以上抵押物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设定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物的处所、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四至等;
(四)抵押物的价值;
(五)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抵押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抵押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宗抵押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需要变更合同的抵押权人,必须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抵押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办理抵押登记,应当交验下列资料: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和抵押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建工程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表、已投入的工程款、施工进度表、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形象进度;预购商品房应提交购销合同和购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