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房地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1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以下简称抵押物)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抵押物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拍卖、变卖(含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工作(上述部门以下简称抵押管理部门)。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同时抵押。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
(三)抵押人所有的在建工程;
(四)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定抵押。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