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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农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四)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
  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大力引进农业高新技术人才。与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当条件成熟时,在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建立博士后流动站或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与台湾以及国外农业科研机构的合作,引进人才、技术和资金,共同开发项目,提高我市农业科技创新能力。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农业院校毕业生,安置到我市农业企业、农业推广部门、基地和园区工作。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调整专业队伍知识、技术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着力培养生产、科研、经营复合型人才。到2010年,全市各级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基本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乡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基本达到中专学历水平。特别要抓好中青年技术创新骨干队伍建设,鼓励参与技术创新活动。并对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进一步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乡村农技服务人员及专业农户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
  设立苏州市科技兴农奖励基金,每二年遴选3-5名有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功臣,给予表彰和重奖;评选20-30名科技致富带头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对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研机构要改制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对从事种子(种苗)、农药(除草剂)、肥料、兽用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和农产品加工等开发性机构转制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各级政府在政策、资金(尤其是启动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转制后的农业科技机构或新组建的农业科技企业,仍可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担政府、企业、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技任务。鼓励农业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示范园区,此类农业科技人员可与原单位签订合同,在三年内保持原身份、职级、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渠道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三年期满后愿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必须接受并安排;对自愿辞职的,由原单位按照本人三年的基本工资加工龄补贴(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基本工资)一次性发给退职金。
  合理界定乡镇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实行公益性职能由政府公益性机构承担,政府给予经费保障;经营性服务全面推向市场,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通过改革,实现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稳定和发展。
  改革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提高科研开发效率。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制度和经费投入方式,农业科技项目立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专家咨询制度,重大项目实行课题招投标制,择优给予支持。加强各类科技计划的衔接和集成实施,提高科技计划工作的组织程度。建立和完善以课题为主渠道的拨款机制,积极推行课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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