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全市协调发展,统一部署市政公用设施。
(四) 规划主要内容:
1. 根据规划确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重点,明确诠释各区的经营性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确保政府对城市发展的引导和土地收益。
2. 工业发展用地和布局:落实工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方略,根据全市经济和工业发展需要,以国家、省、市级工业开发区为集中建设的载体,明确工业发展的主要布局和建设布局准则。重点研究中心城区及沿江、沿太湖、沿沪浙区域的产业布局。
3. 居住发展和人居环境建设:根据城市住房发展目标,确定全市居住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按照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花园城市的要求,提出城市近期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远景、远期的目标和建议措施。
4. 基础设施和重要公共设施建设:确定交通发展的战略和建设重点,对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重要市政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建设时序予以安排和确定,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安排和建设时序。
5. 商贸流通、旅游景区等三产建设:根据建设区域商贸物流中心的需要,提出我市重大商贸、物流设施的布局和相应配套设施;根据全市旅游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旅游资源的分布,提出重点建设发展的风景区、旅游区的规划意见。
三、规划编制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形式:
1.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是市政府的职责与行为,并涉及全市各有关部门,范围较广,因此需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高效能的工作班子。
(1)建立“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市长和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市、区和市计委、建设、交通、水务、园林、旅游、人防、文广、公安(交警)、消防、房管、市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决策和协调规划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见附件 2 )。
(2)在市规划局设立“修编工作”办公室,由市规划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园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等规划部门和各有关专业部门派专人参加。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协调编制工作进度计划;协调规划的技术问题;根据总体布局提供各有关专业部门的设想、参与专业规划的编制;无偿提供有关资料等。
2. 组织编制单位
(1)委托国内高水平的对苏州比较了解的设计单位担任主编,由中规院承担。
(2)苏州市规划院作为编制协作单位参与编制工作,苏州市规划院承担基础工作,包括现状调查、基础资料和部分专项规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