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民政局关于
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社会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3日 大劳发[2003]10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企业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招用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本通知下发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
三、本通知下发后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依据。
五、在本通知下发前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