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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哈办发[2003]4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国内外舆论的热点。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关系到我市的对外形象和新闻媒体的信誉。近几年,我市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在维护大局、稳定社会和妥善处理事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报道不够及时、工作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要把握原则,注重效果
  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主动,注重社会效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注意报道党和政府所做的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有利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报道必须遵循新闻规律,不得进行消极有害的炒作和渲染,杜绝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报道,不得展示和渲染案件细节、伤亡惨状等。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不宜公开报道的事件,特别是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市形象的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
  二、明确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责任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全办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社会治安、刑事案件、恐怖活动、火灾事故、恶性交通事故的,由市公安局负责;涉及公共卫生、重大疫情的,由市卫生局负责;涉及农业自然灾害、森林火灾和洪水泛滥等灾情的,分别由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负责;涉外和涉及港澳台事件以及民族、宗教、人权、“民运”等问题的,分别由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外事办、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涉及“法轮功”等邪教活动的,由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述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管工作范围,提前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预案,明确新闻发布的组织领导、新闻发言人、新闻通稿提供责任人及新闻发布内容和通稿审核程序。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新闻发布预案要立即启动,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提出新闻报道建议,对新闻稿件涉及的事实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市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一般情况下,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在3小时之内提供新闻报道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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