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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代开票单位纳税人的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实行按月清算的制度。纳税人应按月汇总已纳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与应缴的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相比,确定并申报缴纳应补的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
  代开票单位纳税人按带征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度汇算的制度。在年度终了后汇总已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对比,确定并申报补缴(退)企业所得税。
  (三)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开票单车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窗口应征收其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代开票单车纳税人的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清算、管理单位(指出租方、出包方、被挂靠方,下同)代征的管理制度。管理单位应按月汇总代开票单车纳税人已纳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与应缴的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相比,确定应补的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金额。管理单位对应补的税款要进行代征并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管理单位将代征的税款按月进行申报,同时应附“代开票单车纳税人的缴税情况清单”。
  四、发票的缴销和供应
  (一)发票的缴销
  各基层局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纳税人所领购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的缴销工作。具体票种为:整车运输专用发票、道路运输零担专用发票、联运专用发票、交通运输运杂费专用发票、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等。
  (二)发票的供应
  对于认定为自开票的纳税人,各基层局按规定重新供应给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供应给自开票纳税人的各种货运发票新号段起始号如下。各基层局凡在新号段起始号以下的库存发票应于10月30目前一律回退给市局,由市局统一组织销毁。
  整车运输专用发票:0165No 0520001
  道路运输零担专用发票:0176No 0078001
  联运专用发票:0164No 0064001
  交通运输运杂费专用发票:0206No 0001001
  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0163No 0041001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向国税部门传送问题,将另文通知。
  上述补充意见请各基层局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报备表(略)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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