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杏林区局、集美区局、海沧区局
杏林区局的地税局代码按新的区划归属分别使用新集美区局、海沧区局的地税局代码。
后面5位的顺序号采取分段区别的方法,即顺序号第一位:杏林区局顺序号均以“0”起始编号;集美区局、海沧区局顺序号均以“1”起始编号。
(3)同安区局、翔安区局
同安区局原有货运单位认定证书的地税局代码按新的区划归属分别使用同安区局、翔安区局的地税局代码,顺序号均以“0”起始编号。
(三)时间要求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各基层局在10月30日前向市局税政一处、征管处报备经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名单(报备表附后)。
代开票纳税人(含单位和单车)应于11月15日前认定完成。
二、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企业,可向地税机关申请领购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发生货物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可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开具发票一律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开票人专章,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位)”或“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的纳税人,若发生货物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发票代开窗口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款。申请开具发票的资料为:代开票纳税人(单位)认定证书或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认定证书、运输合同或付款(收款)单位证明。
由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要到11月15日才能完成,因而在11月1日到11月15日期间,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不需出具代开票纳税人(单位)认定证书或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认定证书,只需提供运输合同或付款(收款)单位证明。对临时性提供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给予开具通用发票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一)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税费等。
(二)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位)”的货运企业(以下简称代开票单位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窗口应征收其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税款的具体收取,按厦地税函[2003]73号文办理,但窗口每笔税款收取限额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