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货运企业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自有车船和挂靠的车船,符合
《认定办法》第
三条规定并同时具备
《认定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以出租方、出包方、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货运企业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车船和挂靠的车船,不具备
《认定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其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车船按车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
3.货运企业既有自有车船,又有挂靠车船的,按上述标准分别认定;如划分不清的,均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
4.符合
《认定办法》第
七条认定标准的个人,应按车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
(二)认定证书编号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单位)》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单车、船)》的证书编号为:“地税局代码(6位)+年月日(8位)+证书代码(1位)+顺序号(5位)”。
1.厦门市区划调整后的“地税局代码”具体为:
思明区局:350203;湖里区局:350206;海沧区局:350205;
集美区局:350211;同安区局:350212;翔安区局:350213;
直 征 局:350290;外税分局:350291。
2.“年月日”为发证日期。
3.证书代码为:“0”自开票纳税人证书、“1”代开票纳税人(单位)证书、“2”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证书。
4.特殊情况:
(1)思明区局、开元区局、鼓浪屿区局
思明区局、开元区局、鼓浪屿区局的地税局代码统一使用新思明的地税局代码。
后面5位的顺序号采取分段区别的方法,即顺序号第一位:鼓浪屿区局以“0”为起始编号,思明区局以“1”为起始编号,开元区局以“2”为起始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