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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一款第2点”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3日)宣布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3]129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并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货物运输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管理
  (一)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
  对从事公路和内河货物运输业务的纳税人,由各基层局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或“代开票纳税人”。
  1.货运企业自有车船自主经营(即未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以货运企业为纳税人,对自有车船部分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不符合《认定办法》三条规定的,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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