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
(哈政综(2003)64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北新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综合管廊的规划
第二条 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松北新区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明确综合管廊建设的位置和形式。
第三条 下列情况宜设综合管廊: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设施复杂、埋设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等;
(二)重要广场、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交叉处;
(四)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
第四条 大型住宅小区、工业企业、大专院校、宾馆、商场、文化娱乐设施和机关团体办公楼等,必须设置小区综合管廊。除煤气和排水管线外,其他管线一律纳入综合管廊。建设单位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必须同时申报管线综合规划(含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