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县(市、区)、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太原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专网”平台上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按照系统命名规范,建立各自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并向市政府办公自动化技术中心备案。
第七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提供的以下设备和软件:
(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密码设备,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
(二)彩色激光打印机。
第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配用的“电子公文系统加密卡”、“电子公章盘”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密码要定期更换,由市政府办公自动化技术中心统一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应将密钥更换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九条 拟传输的公文由发送单位负责传输工作的部门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生成电子公文,经部门负责人核批后,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专网”发送至接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