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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
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3]9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加快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实行限产
  (一)对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企业主管部门不予申报,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二)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县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总量控制计划并分解核实到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按计划限产。
  (三)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限产工作的落实和监督。
  (四)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要根据资源等条件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砖等新型墙体材料。
  (五)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管理机构要在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
  二、依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从2005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三)主要措施:
  1、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计建筑项目,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2、对不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行政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对擅自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4、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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