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届末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廉政等情况。届末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可参加新一届竞聘或进行重新委任;届末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参与新一届竞聘或不再委任。
第七章 解聘、辞聘
第四十一条 解聘,指被聘任人员在其任期内因本人或组织的原因,由聘任主管部门解除其所聘职务。
第四十二条 被聘人员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
(二)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三)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五)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到龄退休的;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第四十三条 辞聘,指被聘人员自行提出辞去聘任职务。
第四十四条 被聘人员提出辞聘的,应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聘用单位在接到被聘人员书面申请6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辞聘的决定,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聘用单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第四十五条 解聘、辞聘人员与事业单位签有聘任合同的,应解除聘任合同;有聘书的,应收回聘书;签有聘用合同的,应同时解除聘用合同,其聘用合同的解除按国办发[2001]35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聘用合同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解聘、辞聘解除聘任关系的中止和解除,不涉及其与卒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的,其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随之解除。
第四十七条 解聘和辞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八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行政正职任期内职务晋升、调动、退休和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解聘、辞聘离任,都应进行高任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