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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任用期限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无论实行委任还是实行聘任,都应实行任期制。其职务和待遇只在任期内有效。需要连任的,应重新委任或聘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实行委任、竞争聘任、招考聘任和选举聘任的,其职务和岗位任期一般为3至5年;实行招标聘任的,按标的规定的年限执行,但其任期不得超过5年。
  事业单位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专职负责人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竞争聘任、招考聘任和选举聘任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在聘任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办理手续。签订聘任合同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实行招标聘任的,应严格按合同管理,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岗位。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岗位)变化后,待遇应相应变化。其退休时退休生活费的核定,按鄂办发[2003]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任期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都应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任期目标的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岗位特点,采取定性与定量的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责任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并规定与之相应的年度和任期考核细化指标。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进行严格考核。目标考核分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届末考核三种形式。
  第三十八条 党委、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其行政领导人员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届中、届末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 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届中、届末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考核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上级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应与被考核人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根据聘任约定或有关规定中止其聘任(聘用)合同,或重新聘任(聘用)到本单位其它合适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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