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应组织工作专班,由干部任免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或职工代表、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聘任工作方案、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聘任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拟聘人选等。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竞争聘任、招考聘任领导人员,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制定聘任工作方案;
(二)公布聘任职位;
(三)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民主推荐、考察;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
(八)向单位或社会公示拟任人选;
(九)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布聘任职位时,应明确聘任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职期限、任期目标、工资待遇、聘任形式等。
第二十六条 面向单位内部聘任领导人员应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参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笔试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
面向社会聘任的,应先进行笔试,根据笔试成绩,再进行面试,面试人选的比例一般按1:3确定。特殊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聘用领导人员也可采取专家评审的办法确定拟聘人选。
第二十八条 经过笔试、面试后确定的拟聘人选,由干部任免机关组织考察。
考察的内容,包括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着重考察其工作实绩。
第二十九条 选举聘任的程序按有关选举规定执行;招标聘任的程序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拟聘任领导人选,都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七至十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拟聘人选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分别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正职直接聘任;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由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聘任。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正副职,由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