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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竞争聘任的条件: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竞聘本单位行政正副职的,一般应在下一级职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竞聘本单位内设机构正职的,应在副职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可在本部门所属范围内公开竞争,其竞聘条件参照本条款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选举聘任,指参照有关章程,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人选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人选。
  选举聘任只适合于面向事业单位内部选任领导人员或在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选聘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选举聘任可以先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也可进行直接竞选。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竞选。
  第十七条 实行选举聘任的,应制订选举聘任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时,实到人数一般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实行无记名投票,现场计票,在得票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拟聘人选,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八条 招考聘任,是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报考条件由干部任免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招考聘任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应签订聘任与聘用统一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聘任,指通过投标招标办法聘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招标聘任范围:主要是具有开发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以科研(工程)项目为主的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负责人。
  招标内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研课题以及其它需要通过投标招标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标聘任应科学拟定标的,并进行严格评估和论证,经专家和主管部门认定后,实施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聘任主要面向社会进行,并应签订以完成该项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任领导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任免机关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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