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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空缺补充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届满重新确定领导人员,除实行委任制外,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办法择优任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可以高聘和低聘,打破领导职务终身制,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所任职务及相应待遇任期内有效。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实践“三个代表”思想;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三)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五)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
  (七)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应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省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三)各地各单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章 聘任形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主要采取下列聘任形式:
  (一)竞争聘任;
  (二)选举聘任;
  (三)招考聘任;
  (四)招标聘任。
  第十二条 竞争聘任,指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内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内设机构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竞争聘任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和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正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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