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鄂人[2003]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
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党群组织的专职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岗位应严格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应按精于、高效的原则,科学设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一般应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也可实行委任制。具体实行何种任用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委任制,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直接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制度。实行委任制,一般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一般不实行委任制。
聘任制,是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聘任制不改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聘任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
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制度,要大力推行聘任制,并积极试行聘用制。有关聘用制的问题,按国办发[2002]35号和鄂办发[200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