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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参保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退休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农场实际发放标准和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进行核定,同时,适当考虑与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衔接。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工龄补贴和调剂金确定:工龄补贴按1年连续工龄1元的标准发放,调剂金由各地根据职工工龄长短并结合参保后从事农业生产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确定。核定或确定后的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核定或确定的养老金标准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参保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1、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新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计发。2、从事农业生产的新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补贴四部分组成,其计发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其具体计发办法为: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0.6×1.2%×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月补贴标准按当地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综合性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三)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农垦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退休后,其基础养老金应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发;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退休后,其基础养老金应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发。
  七、有关待遇规定。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保后,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从事非农业生产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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