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结合我省农垦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按照“整体纳入、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03年7月1日起,将我省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按照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参加所在市、县的基本养老保险;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职工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农场整体参加所在市、县的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农垦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以其上年度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