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优秀新闻奖评选办法(试行)

江西优秀新闻奖评选办法(试行)
(2003年1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新闻工作者出精品、出力作,不断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根据第十一届省委第17次常委会会议精神,设立江西优秀新闻奖。
  第二条 江西优秀新闻奖是由省委、省政府设立的我省新闻宣传最高奖,用于奖励全省新闻战线涌现出来的优秀作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江西优秀新闻奖的评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倡导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增强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努力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不断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 评选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在规定时间内在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含新闻类期刊)、经正式批准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公开发表的新闻作品。
  第五条 参评作品的基本条件:1.舆论导向正确;2.报道内容真实;3.紧贴党委政府中心工作;4.报道手段、形式创新;5.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第六条 江西优秀新闻奖每届评选25篇(件)。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
  1.省内新闻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原则上从“江西新闻奖”获奖作品中筛选产生,由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省新闻学会负责提供。特别优秀的作品,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和省直新闻单位可直接向评委会推荐申报;
  2.中央驻赣新闻单位记者站的参评作品,由各记者站初评后向评委会推荐报送;
  3.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参评作品和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评审:
  1.由评委会办公室对参评作品进行资格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作品,不予受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