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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享受政策条件
  (一)购买的商品住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按本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1、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
  2、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二手房,也可按本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三)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
  (四)享受本规定贴息政策的家庭,在政策期内享受贴息的商品住宅仅限一套。
  四、贴息标准
  (一)购买不同单价的商品住宅,按可享受的政策期限,依下列标准计算贴息:
  1、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000元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的贴息。
  2、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在3000元——3500元(含)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
  3、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二手房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
  (二)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条件的购房家庭,根据购房后可享受政策期限、贷款金额和所购商品住宅单价、面积等,计算实际享受贴息金额。
  五、家庭人员年收入认定
  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全部年收入。在职职工年收入的申报,由所在工作单位盖章认定后有效;非在职职工年收入的申报,由购房家庭户籍所在街道盖章认定后有效。
  六、其他
  (一)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用于贴息的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预算安排。今后如国家出台有关新的财税政策,则按新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在政策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对所购商品住宅在政策期内提前还清购房贷款的,购房家庭自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
  (三)申请贴息的购房家庭,在申请享受政策和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的购房家庭,除取消其享受贴息资格外,还应追回已享受的贴息,并记录在个人信用诚信档案中。
  (四)凡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由本市房产管理部门为其开具公有住房购买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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