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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本市
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财发[2003]5号)


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于10月15日以沪府办发[2003]40号文转发给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印发给你们。
  报经市政府同意,实施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所需的贴息资金,由市与商品住宅所在地区(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共同负担。
  以上请一并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九日

  附:

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继续促进本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本市商品住宅建设布局,提高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保障力度,从2003年6月1日起,对以贷款方式购买本市自住中低价位商品住宅的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现制订若干规定如下:
  一、享受政策对象
  凡以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购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公布的标准(2003年为13250元),并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作出诚信承诺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以下简称“购房家庭”),可按本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在本规定政策期内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对已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且面积超过本规定享受政策面积条件的非动迁居民家庭,不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二、享受政策时间
  本规定执行期为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具体以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后,支付购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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