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奖励待遇,引导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要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晚婚晚育夫妇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落实晚婚晚育夫妇应享有的延长婚假、产假和晚育丈夫的护理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和克扣晚婚晚育夫妇法定假期内应享有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各区市要制定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民和城镇失业人员的奖励政策。有条件的镇(街道)、村(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措施,抓好落实。对自觉实行晚婚的困难家庭的夫妻要从生产、生活和生育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救助,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通过落实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和帮扶措施,引导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三、畅通信息渠道,努力搞好管理与服务
要加快婚姻登记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共享,为抓好晚婚晚育、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确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市民政局和市计生委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婚姻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协调工作。计生部门要对实行晚婚的夫妻做好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对没实行晚婚的夫妻做好宣传工作,从他们的切身利益出发,讲明晚育的好处和优点,引导他们自觉实行晚育,同时进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宣传,指导他们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要率先垂范,积极探索加强晚婚晚育工作的新路子,创造经验,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新贡献。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密切配合
各级民政、计生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在继续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晚婚晚育工作的同时,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制定出台有利于晚婚晚育工作的鼓励和优惠政策,积极为晚婚晚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持和发展我市晚婚晚育工作的良好局面,进一步缓解人口出生压力,确保稳定我市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