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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字[2003]3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8号)精神,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和晚婚晚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婚育新风
  各级各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和法制建设规划,切实抓好抓出成效。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活动。要组织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现代化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为晚婚晚育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宣传过程中,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新闻媒体,要把宣传、学习《条例》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起来。要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对国家、社会、家庭和公民自身的好处和早婚早育给人口控制、社会发展以及自身成长、家庭幸福带来的危害,努力营造晚婚晚育科学、光荣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国家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要着重向群众讲明法定婚龄只是法律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界线,而不是必须和最适宜结婚的年龄,使广大未婚青年明白,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不仅符合法定婚龄,而且是最适宜、最科学的结婚年龄,让他们既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引导鼓励他们兼顾国家和民族利益,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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