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医院污水不宜作为中水水源。严禁将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污水作为中水水源。
第九条 各工业园区以园区为单位分别设置中水站,园区内工业企业的污水、废水排入中水站统一处理。污水中含有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应自行设置污水处理站,其产生的污水须经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园区排水管道。
第十条 工业园区内非工业企业应自行设置污水处理站,其产生的污水须经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三章 中水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 中水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标准。
第十二条 中水工程处理后的水质,根据其用途应分别达到以下标准:
(一)用作建筑用水和冲厕、浇洒道路、绿地用水、洗车用水、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二)用作观赏化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等景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
(三)用作食用作物、蔬菜浇灌用水的,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四)用作采暖系统补充水的,应达到相应使用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中水工程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其中的最高标准要求。
第四章 建筑中水设计
第十四条 凡建筑物排水流入中水站并接受中水站中水的,其建筑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物室内排水应采用污、废水分流制,一是冲厕、公用厨房用水,必须先经化粪池、隔油池等处理后方可排入中水站;二是优质杂排水,可直接排入中水站。
(二)建筑物除设给水管道外,必须设置中水管道。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 严禁将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