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
(哈政综[2003]64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和《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北新区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工程适用于在松北新区内所有单位及建筑物。
第三条 大型住宅小区、工业企业、大专院校、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设施和机关团体办公楼等,可自行配套建设中水工程设施,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凡未自行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单位或建筑物,一律由松北新区管委会统筹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相关单位和建筑物应按规定缴纳中水工程配套费,并在建筑物设计中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建筑给排水设计。
第五条 冲厕、冲洗地面、浇洒道路、洗车、绿化、建筑施工、冲灭冲清、消烟除尘和景观用水必须使用中水。
第六条 中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使用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 中水水源
第七条 优先选择优质杂排水作为中水水源,包括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冷凝水、游泳池排水、洗衣排水、水箱水池溢流水、给水处理滤池的反冲洗水和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