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绿线”政策。城市绿化线是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是绿化建设和执法管理的依据。按照规划局统一规划定点,规划、园林、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确定的“绿线”实行强制性管理。片、河、路林带一经规划确定,由所在区县政府造册登记,作为绿化生态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4.采伐政策。对新造生态林实行成熟更新,在不破坏森林林相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更新采伐,必须做到伐一栽一。对速生丰产林,允许经营者按照培育目标选择采伐方式,以工艺成熟或经济成熟确定主伐年,但必须办理采伐手续。
5.鼓励开发政策。按照“谁栽植、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全社会各种经济成份的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参与大绿工程建设,支持非公有林业发展。放活林地使用权,保护林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林地承包期限不少于50年,允许林权继承、转让、抵押。片林建设,实行以地养林政策,经市政府验收合格的片林,允许林地所有者将林地面积的30%用以经营性开发,具体由所在地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凡在规划区外从事大型片林建设的区县,经市政府审批并验收合格后,也可享受片林总用地30%的土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开发政策。
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按有关土地政策做好大型片林30%的土地开发建设规划的审批工作,办理好片林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
6.科技支撑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在大绿工程建设中从事科技试验示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咨询等活动,允许在工程建设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科技支撑费用。
(三)法律保证:广泛宣传《
森林法》、《
环境保护法》、《
土地管理法》、《河道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不断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制观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治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对有意毁坏林木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种苗保证:鼓励国有苗圃、个体苗圃和农户,按大绿工程规划培育良种壮苗。工程建设的种苗采购实行招标制,必须选用具有“一签两证”,国标二级以上的苗木,决不允许不合格的苗木用于工程建设。
(五)质量保证:
1.实行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负责制,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区(县),市政府与县区政府要签订责任书。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是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