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报表、支付凭证和区县汇总表的填写说明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报表、
支付凭证和区县汇总表的填写说明
一、填写依据
㈠ 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镇保参保人员的记账凭证和医疗费用收据,填写相应结算报表和支付凭证。
1.记账凭证项目为“门诊大病”项目的,填写《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镇保1-2号表)
2.记账凭证项目为“住院”或“转院”项目的,填写《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镇保1-3号表)。
3.根据门诊大病和住院申报结算资料,填写《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申报凭证》(定点医疗机构专用)。
㈡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1.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区县汇总表
⑴ 区县医保中心汇总各申报单位的《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镇保1-2号表),填写《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费用医疗机构区县汇总表》(沪医保镇保2-2号表)
⑵ 区县医保中心汇总各申报单位的《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镇保1-3号表),填写《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医疗机构区县汇总表》(沪医保镇保2-3号表)
2.零星报销汇总表和支付凭证
区县医保中心根据零星报销的有关资料,填写《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汇总表》和《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零星报销医保支付凭证》。
二、填写说明
㈠ 结算报表
1.各表右上角编号的填写方法:填表医疗机构代码(9位)、申报年月(4位)、流水号(3位)。
2.各表表头下方的年份与月份指申报费用的年份和月份。
3.各表中“凭证编码”栏,填写镇保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号。
4.分类自负、自负、自费的统计口径,按照《关于本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后医保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3]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因工伤、职业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填写沪医保镇保1-3号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因甲类传染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填写沪医保镇保1-3号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