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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零星报销
  ㈠ 申报
  1.持转院凭证住院、门诊大病或未开具凭证急观
  ⑴ 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事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至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⑵ 持转院凭证转院住院或门诊大病的,申请报销时,还应当同时出示加盖医院审核专用章的转院凭证。
  ⑶ 镇保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费用结算时所在医保年度的标准执行。
  ⑷ 参保人员持转院凭证,在住院期间转院治疗的,不作为另一次住院处理。
  ⑸ 参保人员住院6个月以上的,作为另一次住院处理,按规定执行镇保基金起付标准。
  2.符合镇保补充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规定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先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事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医疗费用收据(或购药发票)、费用清单等至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审核报销,报销额度不超过镇保当年账户资金余额。
  3.参保人员住院急观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由从业人员转为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⑴ 参保人员持记账凭证住院急观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由从业人员转为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的,从业人员转为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后镇保基金支付差额,通过区县医保中心零星报销。
  ⑵ 参保人员持转院凭证住院或未开具凭证急观的,零星报销时由区县医保中心按照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员的从业状态,进行审核报销。
  4.参保人员持转院凭证在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或未开具凭证在医保年度内首次急观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超过镇保基金起付标准的,由参保人员凭有效身份证明、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等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将相关信息计入计算机系统。
  5.参保人员住院、急观或门诊大病的可报销医疗费用,应当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报销医疗费用的申请。
  ㈡ 审核支付
  零星报销费用汇总申报、结算审核和医疗保险费用拨付的流程、时间和操作要求,按照城保结算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2004年1月1日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报表和支付凭证可根据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手工填报。
  定点医疗机构镇保医疗保险计算机结算软件正式启用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报表和支付凭证一律由计算机结算软件自动生成,不再允许手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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