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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转院住院治疗的,不作为另一次住院处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记账凭证上的有关信息,执行镇保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4.参保人员记账凭证有效期满(即住院满6个月)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其开具新的记账凭证;住院6个月以上的费用,按新的记账凭证上的有关信息,作为另一次住院处理。
  5.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急观直接转入住院医疗的,急观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不单独结算。
  6.参保人员持记账凭证住院、急观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超过镇保基金起付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结算时进行申报。
  7.参保人员住院或急观期间,由从业人员转为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记账凭证上的有关信息进行记帐结算。从业人员转为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后镇保基金支付差额,由参保人员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8.参保人员持记账凭证住院或急观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其病情适当收取预交费。具体标准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病人预缴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结算
  1.参保人员持记账凭证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记账凭证上的有关信息,进行医保年度内镇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费用累计,对其中属于镇保基金支付的,按规定予以记账,凭记账凭证结算联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
  2.记账凭证有效期跨医保年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从新医保年度首次结算的医疗费用起算,重新开始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费用累计,并按实际结算时医保年度的镇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3.参保人员在记账凭证有效期内,由从业人员转为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记账凭证上有关信息记账结算。从业人员转为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后镇保基金支付差额,由参保人员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㈢ 部分特殊病种的支付办法
  1.参保人员因甲类传染病住院或急观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镇保基金支付。
  2.参保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急观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镇保基金起付标准,且低于镇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由镇保基金支付50%。
  3.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镇保基金不予支付。
  ㈣ 结算申报、汇总、审核和费用拨付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申报、汇总、审核和费用拨付的流程、时间和操作要求,按照《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城保结算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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