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3]368号 2003年10月24日)
各市、县物价局、柳铁物价办: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收费行为,加强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精神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对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收取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见附件1);
二、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三、土地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附件2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5%,具体收费额由委托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个别地方确因服务范围扩大,需要增加收费项目或因投入大、成本支出增高,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确有困难需要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职工住宅)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实行优惠政策,按同档次中准价的70%收取。
五、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能范围内开展服务,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六、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
七、经批准收取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的单位,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