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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委托核定核磁共振(MRI)检查项目试行价格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委托核定核磁
共振(MRI)检查项目试行价格的批复
(鄂价费函[2003]139号)


咸宁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申报市中心医院核磁共振(MRI)检查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咸价费[2003]98号)收悉。结合当前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磁共振(MRI)检查项目委托你们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要求认真审核成本,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备案。
   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就地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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