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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为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各级要落实责任制,按月登记《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传递记录》(见附件)
  六、关于软件推广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税控系统”,该系统在具备代开发票功能的同时,还可自动打印税票,产生符合统一要求的“发票清单”电子信息。推广软件所需硬件费用由各级自行解决。
  目前,软件正在调试之中,推广使用日期另行通知。省局软件推广前,各级按总局要求采取手工方式录入清单。
  七、几项要求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加强货物运输税收征管工作作为近期头等大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同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省局将把该项工作纳入考核范围,进行专项考核,并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作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当地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受众面。要在辖区内各主要交通要道、主要路口、货物集散地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从业人员的宣传。要在办税场所制作宣传广告栏,加强对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各地要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当地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尽量争取他们对这项工作的支持、配合。通过宣传,在社会各界形成关心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良好氛围。
  3、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要在11月30日以前全部完成。各市要及时上报认定情况,省局将在适当时间进行通报。
  4、由于办法执行初期,出现需要核查问题的发票量较大,暂时对稽查情况不进行考核,待各项税收工作关系基本理顺、征管质量提高后视情况再确定对稽查进行考核。但稽查部门要在现有人力物力条件下加大查处力度。
  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省局由税收管理一处牵头,征管处、信息中心、稽查局、政工处共同负责。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附件: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略)
     2、《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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