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3]108号 2003年10月29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全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货运发票统一由税务机关代开,暂不委托中介机构。此前委托其他部门的,10月31日前一律收回。收回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为了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有关征收机关要增加开票点,确保每个乡镇都有开票点。办税服务厅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开票窗口。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暂不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关于代开票纳税人税收定额标准和代开票征收率问题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定额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车型、吨位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统一按4%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含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年终时按总局规定进行清算。
三、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执行,对征管范围以外的货物运输纳税人,不得征收营业税等税款,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四、关于文书、标识印制问题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表”、“年审合格标识”、“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等文书、标识由各市局印制。其中“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格式见附件,其他文书、标识按总局统一格式印制。
五、关于发票清单传递问题
经与省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发票清单信息采取省级传递方式。自今年12月份起,各县区级地方税务局每月20日前通过广域网采用FTP方式将上个月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市局,市局每月21日前上传省局。省局FTP服务器的域名(地址):hyfp.shandong-l.tax.cn(140.16.16.11);各市登录使用现有的FTP用户名及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