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9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社会信用环境,有必要充分利用国家机关相关信息,建设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了启动该系统建设工作,同时促使我省有关国家机关规范归集、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息公开与共享,提出如下方案:
一、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适用范围
(一)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行为记录。省级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审查,并在政府专门网站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国家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构建的硬件平台为支撑,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并整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构成。
(三)首批参与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省级国家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环保局、贵阳海关、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首先在上述15个国家机关试运行,并根据试运行情况逐步扩大互联范围。
(四)登记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信用信息均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