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版权局、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
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鄂知发[2003]32号)
各市(州)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公通字[2000]88号)精神,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协作配合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有效地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级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移送机关。对确有犯罪嫌疑并由本部门管辖的,应依法立案侦查,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移送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应当由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也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工商、版权或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三、加大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力度。近年来,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在一些地区和领域,问题还较为严重,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假冒专利、假冒商标的案件逐年增多;假冒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且作案手段较以往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各市(州)公安机关,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重大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及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在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打击行动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商、版权和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